上海女子拒绝调岗“高管”变“客服”被开除,法院:公司恶意调岗,判赔5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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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对一起因员工拒绝调岗,而遭公司开除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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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浦东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李女士就因为拒绝从“高管”变成“客服”,遭到公司开除。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构成违法解除,遂判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未休年假折算工资共计59万余元。

员工不同意调岗被辞退,要求赔偿83万

2020年,李女士收到调岗通知,称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她的工作岗位撤编,需要她从管理者过渡为服务类角色。突然从高管变成客服,李女士表示拒绝。双方协商不成,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随后,因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李女士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万元以及加班工资23万余元。

李女士表示,自己入职以来一直勤恳尽职,但公司近两年却以各种借口裁撤员工,并于此前就提出要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自己没有同意。之后公司发送了《岗位变动协商通知》,借口“组织架构调整”将自己的工作岗位撤编。李女士多次问询后发现这一说法实属虚构,实质是为了逼迫员工离职,故不愿意调岗,公司便以此为借口解除了劳动合同。

李女士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自己赔偿金以及加班工资。此外,自己2005年起经公司统一安排,多次与第三方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公司,直至2015年直接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应从2005年起算。

公司辩称,因连年亏损,2017年起改变了经营方针和战略,原来线下直营零售为主的经营模式改变为代理商和中间商模式,担任营业部副总监的李女士作为品牌方,正在逐渐退出新模式。因此公司发出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图的通知》,李女士的岗位被取消。后双方协商不成,解除了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为2015年,自己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至于加班工资,由于李女士是高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每月也已经支付了她3000元加班津贴,无需再行支付。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赔59万

劳动法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法院查明,被告公司仅仅因为经营方针的变化,而对部分店铺的经营模式进行了调整,李女士所在的部门仍然存续和运营。没有证据证明李女士负责的数十家门店的经营模式都发生了变化,故公司据此主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确认。公司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关于工作年限,公司主张李女士2015年5月18日提出了辞职,工作年限中断,应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2015年6月1日起算。法院根据邮件、聊天记录等多项证据查明,李女士5月18日至6月1日期间照常为公司提供劳动,当月工资按照整月正常发放,公司人事在谈话中也承认李女士工作年限为15年。故法院认定其工作年限应从2005年起连续计算,公司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万余元。

关于加班工资,李女士系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自行安排,无证据证明存在公司安排其加班的情形,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因劳动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李女士未休年假折算工资3万余元,双方未就此起诉,视为接受该裁决,法院予以确认。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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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对于恶意调岗,劳动者有权说“不”

本案主审法官陈浩表示,职场中调岗通常被劳动者视作公司“劝离”的常见招数,其实,公司基于生产经营状况对员工进行调岗是一种常见现象,需要理性看待。

一方面,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如果确实是出于工作需要调换劳动者的岗位,并且待遇合理的,劳动者应当配合安排。反之,如果公司滥用权利,恶意调岗,甚至以此逼迫员工主动离职,劳动者有权说“不”,此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一定要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值得提醒的是,一定要依法维权、理性维权,切勿通过消极怠工、旷工或其他过激的方式来处理,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纪解除而得不偿失。【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延伸阅读

女子年会抽中11万现金大奖,向公司索要被拒遭开除,法院判决:全额支付!

据劳动午报报道,某公司员工夏诗澜(化名)在公司2021年会上抽中11万元现金大奖,但是公司不愿意兑现,夏诗澜称经她不断索要,公司老板才同意向她支付2万元奖金,但很快就开除了她。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夏诗澜奖金差额9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元。

【公司年会中11万现金大奖,索要被拒遭开除】

夏诗澜所在公司是一家汽车电子信息系统提供商。

“我在公司2021年会上抽中11万元现金大奖,但公司拒绝向我发放。”夏诗澜说,因对该项奖金的性质认识不一致,与公司产生争议。

她认为,该奖金属于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年终福利,属于奖金性质,公司应当依法向她发放。公司称年会上的奖金发放对象是所有参加年会的人,既包括公司员工也包含与会的供应商,因涉案奖金属于公司赠与,系无偿合同,其有权任意撤销。

经她不断索要,公司老板才同意向她支付2万元奖金。不过,公司很快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

夏诗澜是在2020年8月28日通过网络招聘入职该公司的。入职当天,公司与她签订了期限至2023年8月27日的3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她从事前台服务工作,工资标准为每月4500元,没有工资结构。

“在职期间,公司每月月底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发放上月的工资,不需要我在工资表上签名领取工资。”夏诗澜说,虽然公司没有向她发放工资条,通过银行交易记录,也可以看出她2021年4月26日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

“我是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但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我工作不积极。实际上,公司之所以辞退我,原因是我一直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年会上抽中的11万元奖金,而公司不愿意支付这笔钱。”夏诗澜说。

2021年4月25日,夏诗澜收到公司向她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次日,她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裁决公司向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及未支付的9万元年会奖金。

【法院判决:抽奖奖励属于福利,公司应当予以兑现】

仲裁庭审过程中,夏诗澜主张,在公司举办的2021年年会上她抽中了金额为11万元的员工大奖,但公司在她不断追讨的情况下仅支付了2万元奖金,剩余9万元拒不支付。为此,公司还违背事实,以其工作不积极为由违法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

夏诗澜向仲裁庭提交了她向有关机关信访过程中形成的上访群众介绍函、信访事项登记处理表、网页打印件、公司2021年年会视频、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等证据。此外,她还补充提交了公司2021年年会流程细节、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

在质证环节,公司表示认可公证书和公证费发票的真实性,但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同时,公司辩称,涉案奖金面向的群体是年会当晚所有的与会人员,并非夏诗澜主张的仅面向内部员工的年终福利。

一审法院庭审中,公司对夏诗澜提交的网页打印件、2021年年会视频、2021年会流程细节、微信聊天记录不予确认,但未向提交反证。因这些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条,可互相印证,故一审院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定夏诗澜在公司年会上抽得11万元奖项属员工大奖。因用人单位在年会上面向本单位所有劳动者提供的抽奖奖励是激励劳动者的一种方式,属于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劳动者中奖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奖励中的承诺给付劳动者相应的福利待遇,故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仍应支付夏诗澜奖金差额9万元。对于夏诗澜主张公司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因双方均未对各自主张的离职原因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应视为由公司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夏诗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元。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年会抽中11万现金大奖,公司须履约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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